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字体大小:

一、制定背景

2023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20235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准入管理、价格协同、管理要求等,下发全省统一执行。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医保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医保待遇的便利性,协同解决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短期供应不足、暂时无法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问题,增强医保医药服务的保障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在人员配备、信息管理等方面细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我州定点零售药店,在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后,可以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结合我州实际,对我州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药品或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等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第一批开通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并按规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二)加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价格协同。文件明确,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服务协议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销售加成率、加成限额等。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确定,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实施安排

全州医保部门将会加快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组织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试运行。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将及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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