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医疗保障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5-25
  • 签署日期:2023-05-25
  • 登记日期:2023-05-25
  • 发文日期:2023-05-25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25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做好我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门诊统筹开通服务工作

我州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门诊统筹医保结算服务范围,并签订医保补充服务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对我州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药品或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等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第一批开通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并按规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二、加强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协同管理

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服务协议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销售加成率、加成限额等。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确定,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加强处方和基金支付管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湖南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及二级以上开通住院业务的民营医疗机构)处方或纳入协议管理的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有关协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在我州开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迅速有效响应,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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