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24年7月22日,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国家医保局制定《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2024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11月29日,为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调控力度,国家医保局、湖南省医保局分别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函》、《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号),指导各地落实护理专项价格调整及年度价格调整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按相关工作程序,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价格项目,制定价格基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的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我州一类价格按省价格基准下浮8%-10%,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压力性损伤护理按省基准价执行,二类、三类(含基层)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价格按省价格基准下浮15%-20%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计价说明和使用说明。明确同一日内只可就高收取一种分级护理。明确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额外计费。明确专科护理、分级护理、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的情形。规定“免陪照护服务”指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收费;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规定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用,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收费,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单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上门服务费+护理项目价格”的方式计费。明确未包含在价格构成中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属于除外内容可以计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政策落地执行的跟踪监测,重点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尤其是特级护理、Ι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重点关注调价对相关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以及免陪照护服务的服务形式、服务质量和患者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