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9月14日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州医保发〔2024〕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自2019年以来,我局与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和配送结算管理的通知》(州医保发〔2019〕22号)、《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州医保发〔2020〕32号)、《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的通知》(州医保发〔202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配送的通知》(州医保发〔2022〕23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结算管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随着新的政策要求和市场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要求,如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地执行、疫情防控药品耗材应急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反映部分临床常用药品配送不及时、部分药品价格异常上涨供应不足、部分低价药品无企业配送等临床保障供应问题。
为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全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管理,保障药品耗材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特制定印发了《湘西自治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从配送管理、配送要求、配送考评和违约处理等三个方面对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
(一)主要内容包括5个部分共23条。
1.总则。明确本管理办法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指落实国家、省(省级联盟)、三明联盟、州(市级联盟)集中采购,在“三明联盟(全国)湘西专区药品耗材采购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湘西专区系统)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配送管理工作。明确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在湘西专区系统参与国家、省及省际联盟、三明联盟、州及市际联盟等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配送(生产)企业。
2.配送管理。明确参与我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配送企业应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信用良好、服务意识强,且具备24小时内向全州公立医疗机构配送医用耗材的能力和条件。对在湘西专区系统参与我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不予备案的6种行为。
3.配送要求。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配送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包括配送企业应保证有配送权的药品医用耗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包装要求,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医用耗材时应符合“两票制”要求;配送企业应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储备量,原则上常用产品不得少于医疗机构1个月常用量库存,急抢救、短缺药品不得少于医疗机构3个月常用量库存(效期及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配送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与湘西专区系统的有效对接,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实时库存等。
4.配送考评与违约处理。对配送企业药品医用耗材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州县两级医保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评定的方式,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评定均实行100分制。年度综合评定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第一年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5.附则。明确执行日期。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参加集采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参照执行。
三、执行日期
拟于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