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湘西州职工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及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结合我州职工现行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实际,决定调整我州职工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及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补助标准调整到600元/孕次。若省里后期调整生育政策,按照全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2023年度湘西州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为3024元。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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