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关于《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31 字体大小:

州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4月27日组织召开了《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对于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推进我州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医保发〔202165)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建议增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3号)。理由:在实施细则中直接引用了条例规定,是制定细则的上位法依据,省里暂行办法202221日施行,已实施一年多时间,州内实施细则还需一些程序才能公布实施,会造成州内细则公布后制定依据失效。修改为“ 为加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推进我州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医保发〔202165)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第十二条中括号中的“附件1”和第二十五条括号中“附件5”建议予以删除,理由:在规范性文件正文中没必要列附件,且细则有附件12个,没必要在正文中提出。修改已删除。

(三)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具体细化、量化,制定配套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评价考核细则》,明确三级指标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便于考核人员及被考核单位(个人)操作,分值过重,应细化分值到每一小项。该意见予以了采纳。

(四)对于第二十条“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公布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建议查询服务增设窗口服务,供广大投保人员方便线下查询路径。已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五)对于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根据该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建议州医疗保障局牵头统一制作,对相关标准的认定请求明确对扣分数额和细则请求再细化。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由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对于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建议修改为“有效期3年应修改为有效期2年”,理由:《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暂行、试行、部署阶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对于第二十六条“作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的建议修改为“信用修复期建议2个月之后申请”,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失信信用主体修复时间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医保发〔202165)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失信信用主体自失信信息被相关部门确认之日起满6个月的。”

(二)对于部分听证代表意见“参保个人纳入信用考核”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湘西自治州内目前参保人约有270万人,人口基数大,信用信息系统尚在初建阶段,待信息系统完善后及时在下一阶段纳入信用考核。”

(三)对于部分听证代表意见“建议联合卫健、市场监管对信用管理实施考核评分”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依据202291日起施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在岗,且注册地在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5分。”和“目前湖南省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仍然不足,湖南省药监局结合实际出台实施远程审方,省政府下发有连锁药店实施远程审方红头文件。单体药房药监局也允许药师不在岗可暂停销售处方药即可。”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和第十六条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在医疗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医疗障局

2023522

一审:彭胜勇    二审:张  红    三审:徐克生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2019close.png 关闭 2019dayin.pn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