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3年1月29日,湘西州医疗保障局联合湘西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州医保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22年5月9日,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国卫医函〔2022〕84号),对“持续提升纠风工作治理水平,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着力推进工作落实”等五个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2年9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并对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废止13项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9项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对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流程调控,其中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州内执行一类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100元、执行二类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3690元、执行三类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3320元。种植体耗材系统在四川联盟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挂网联动后,执行集采价格和竞价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及新发布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和竞争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荐一批口碑好的、公开曝光一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
(四)积极开展口腔种植综合治理。《通知》要求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并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口腔种植全流程费用的治理目标
口腔种植的费用大致分为种植体、牙冠和医疗服务三个部分。种植体、牙冠的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和竞价挂网产生,医疗服务部分的费用通过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价格调控目标等方式控制。通过对构成种植牙费用3个部分的综合施策,群众种牙费用负担将会有效下降。
四、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的内涵和意义
《通知》提出公立医院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构成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其具体意义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调控目标的功能就是“控高”。在医疗服务价格上,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发布调控目标就是开门见山地对过高价格进行调控,针对单颗常规种植的情况,将目前价格畸高的降下来。
(二)调控目标考虑地区差异性,不是一刀切的单一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靠前的地区和城市确实存在资源、人力等各方面成本较高的因素,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按照分级定价政策相应递减。
(三)调控目标是医疗机构的“高线”,不是绝对的“高限”。公立医疗机构的具体收费以本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政策为准,实际收费有所突破可能与患者需要植骨、软组织移植等额外服务有关,有的种植前还需要额外拔牙或牙周治疗,并不一定表示存在不合理诊疗和收费。此时,调控目标作为医疗机构的“高线”,主要是引导医疗机构更多的加强自我约束,也提示患者对明显超线收费的警惕和监督,通过对各方预期的不断引导,共同将种植牙医疗服务费用调整至合理水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控目标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仍按规定自主定价。我们希望通过公立医院发挥价格“锚”的作用,把调控目标的治理效果传导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价格偏高的民营医疗机构也向调控目标看齐,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同频共振。
五、口腔种植价格治理的具体措施
口腔种植收费贵,不是通常理解的只贵在小小一颗“人工牙”上,而是涉及到种植体系统、种植牙牙冠,以及相应的检查设计、种植手术等一系列费用问题,需要针对各个环节、各类耗材和服务的使用特点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全面覆盖。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以政府调控为主,强化公立医院价格的公益性和“锚”的作用。一是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二是整体调控口腔种植的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公益性和“锚”的作用。在口腔种植领域,相当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高于民营医疗机构。《通知》对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等价格进行了重新制定,进而发挥对市场的参照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水平,制定合理价格。
(二)对价格行为强化日常管理,形成闭环和长期的治理效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和医疗行业规范的职责,将医药价格工作延伸到服务主体价格行为的日常管理上。《通知》要求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局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闭环治理。《通知》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违法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要坚决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综合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形成长效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