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西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解读《湘西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2 字体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通过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医保基金结构,盘活个人账户沉淀,激活和提升医保基金效率,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和医疗资源利用,同时改变“小病大治”弊端,实现“医院、医保、患者”三方共赢。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人群

适用于我州城镇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二)个人账户划拨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省级统一标准75/月定额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建统筹参保人员不划转个人账户,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3)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4)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5)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费用。

(四)门诊共济报销范围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不予支付。

(五)门诊共济报销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每年11日至1231日)内。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累计不超过300元,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按60%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按60%比例支付。

报销金额=(报销范围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六)门诊共济待遇享受

1普通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2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待遇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和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的医疗费用,不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三、门诊共济实施的时间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从2022121日起施行,改进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从202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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