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要求,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对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按照湘政发〔2016〕29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2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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